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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2020-08-05 2810人浏览
摘要: 工程监理业资质许可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子项名称:工程监理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编码:3700000102101-001、3700000102103-002、3700000102103-003

 

三、事项设定层级

法律

 

四、办理依据及条款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

3.《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鲁建发【2008】8号)。

 

五、受理机构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其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2.已经完成执业人员注册手续,相关执业人员已经取得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3.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5.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资质等级及相应专业所要求的条件。

 

(二)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事务所: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即: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四)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即: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首次申请监理资质不考核)。

 

八、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详见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申报材料清单》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投资建设区J20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站前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投资建设区J20窗口。

 

邮编:250011。电话:0531-68966221。

 

2.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221.214.94.41:81/xyzj/)接收。企业从省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根据申请事项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及材料,由地市查验后上报省行政许可处。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13: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详见附件《工程监理资质办理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变更。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十二、审批时限

1.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重新核定14个工作日;增补、变更、注销2个工作日。

3.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4.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五、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1.无中介机构。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及公示。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服务对象,证书领取可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的方式。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0531)82083291、68966221

 

十八、办公地址

 

1.名称: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2.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1号楼,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3.办公电话:0531-82083291

 

4.受理窗口电话:0531-68966221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221.214.94.41:81/xyzj/),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col/col102884/index.html?number=SD1002)

 

二十、空表、样表:

 

详见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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