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接多大的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 2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 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 0.2 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辽宁官方: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 放宽承揽业务范围!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日前辽宁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深化资质改革,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允许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总承包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等级或下一等级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2、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开展全省建筑业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给予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工程项目如约定创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国家级1.5%、省级1.0%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3、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同时,推进联合体投标,在评分过程中给予加分。 4、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对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加分;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5、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省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应向民营企业开放,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同一属地管辖区域设定缴存金额上限,县级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不超过400万元。 7、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原文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深化资质改革。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省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与总承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2.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改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考核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申请办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发包、挂靠、围标串标、未批先建、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优化市场环境。运用联合执法、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改进检查方式,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 (二)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建筑业动力创新。 4.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推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等信息化技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控制。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 5.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积极开展全省建筑业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世纪杯等国、省优工程奖项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工程项目如约定创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国家级1.5%、省级1.0%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组织开展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活动。 (三)坚持统筹推进,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 6.深化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省内外建筑业企业通过入股、控股、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省内幕墙、钢结构、设备安装等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7.深化建筑业招投标制度改革。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8.推进联合体投标。省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要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由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的联合体招标。对我省企业单独施工有困难的轨道交通项目,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在评分过程中给予加分。 (四)促进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造方式。 9.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各地区应在新建民用建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予以把关。对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类似项目招标时应设置加分条件,鼓励市县政府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10.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周期高效、节能、环保。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建筑业开放发展。 11.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组织推介对接活动。鼓励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全链条参与海外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中东欧“17+1”经贸合作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将企业海外业绩作为评先选优依据。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动态监测,实现全过程风险防控和服务。 12.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省内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包含纯公益项目),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六)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建筑业共享发展。 13.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并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定缴存金额上限,县级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不超过40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可异地使用,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调配。需由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施工企业垫付。 14.及时支付保证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立项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5.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利用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强化监督管理和源头预防。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故意拖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予以资质降级、记入不良记录、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密切协作配合,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进行约谈、通报。 附件: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建筑企业资质办理核准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企业 (一)在我省范围内工商注册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驻粤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以外的其余资质序列及等级。 (三)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的要求,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如需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请按照委托广州、深圳的办理指南办理。 二、审批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含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五)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注:在省工商局注册或中央直属的企业且注册地址位于广州、深圳市的,在首次申报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方面除外)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可选择在省厅申报或者在广州、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选定之后不得更改。 三、审批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2号令)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1710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254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十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 (十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简单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331号) (十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2154号) (十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十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报送<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表>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581号) (十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许函〔2010〕662号) (十九)《广东省建设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开始启用“取得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从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的通知》 (二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粤建许〔2015〕100号) (二十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粤建人函〔2015〕1157号) (二十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建人函〔2015〕1085号) (二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1184号) (二十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 (二十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 (二十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是哪些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以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的内容;在办理之前了解资质的全面信息,可以更好的利用资质承包工程。另外,每个省份、每个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许会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公布为准。 名称解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工程序列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是哪些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 1200 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 600 万元的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 以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的内容;在办理之前了解资质的全面信息,可以更好的利用资质承包工程。另外,每个省份、每个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许会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公布为准。 名称解析: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观、结构等专业工程序列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是哪些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 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一级标准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 可承担二级标准以下公路的路基、中小桥涵、防护及排水、软基处理工程的施工。 以上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的内容;在办理之前了解资质的全面信息,可以更好的利用资质承包工程。另外,每个省份、每个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许会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公布为准。 名称解析: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工程序列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是哪些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可承担各类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 以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的内容;在办理之前了解资质的全面信息,可以更好的利用资质承包工程。另外,每个省份、每个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许会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公布为准。 名称解析: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业主要人员包括结构、机械、电气等专业工程序列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是哪些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 可承担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以上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的内容;在办理之前了解资质的全面信息,可以更好的利用资质承包工程。另外,每个省份、每个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许会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公布为准。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是哪些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二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 三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 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以上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的内容;在办理之前了解资质的全面信息,可以更好的利用资质承包工程。另外,每个省份、每个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许会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公布为准。 名称解析: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是哪些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如下: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35 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10 千伏以下变配电站工程,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非标准钢结构件的制作、安装。 以上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二、三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的内容;在办理之前了解资质的全面信息,可以更好的利用资质承包工程。另外,每个省份、每个地区的建筑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许会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公布为准。 名称解析: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新标准2015年1月1日执行。